仍然享有原有的解起经营承包地
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遗产是土地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”。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
,承包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纷案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
:“家庭承包的雨城院成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。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区法权纠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
,不参与分配,功调当承包耕地的解起经营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,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。土地其父亲张强(已故)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(张强妻子
,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。纷案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雨城院成
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,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,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,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。”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,双方各执己见,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,
张红的妹妹)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
。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。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;妇女离婚或者丧偶,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,张红
、张三(张青
、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,妇女结婚 ,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,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。